【記者宋仁傑/新北報導】今年6月25日(星期四)端午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,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,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後,可將6月20日(星期六)與6月26日(星期五)對調,讓勞工享有連續4日端午連假。
勞工局進一步說明,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,星期日為例假日,於調整休假日後,6月20日補班日出勤不會有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。
若月薪制勞工同意於端午連假期間出勤(以每日出勤8小時計),以6月25日(星期四)端午節出勤為例,雇主除了當日工資照給以外,應再加發1日工資;6月26日及27日(星期五、六)為休息日,當日出勤前2小時應加給1⅓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,第3至8小時應加給1⅔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;6月28日具有例假日性質,除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。
勞工局提醒,部份工時的時薪制勞工並不適用彈性工時規定,所以沒有彈性調整休假日的問題,於6月25日出勤時,雇主應針對出勤時數*2倍計算工資;若於休息日出勤,則工作前2小時以1⅓倍時薪計給,第3至8小時以1⅔倍時薪計給;例假日出勤規範與月薪制勞工相同。
勞工局強調,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,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,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。
發佈日期: 2020-06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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